独立法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还应当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