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取得大陆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本办法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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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