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前已取得大陆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依照本办法办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