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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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