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有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