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应当加入大陆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大陆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