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