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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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