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 第一条独立法条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