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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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