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 (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 (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 (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 (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