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督对象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