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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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