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