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对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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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