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慈善信托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点五;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制定机关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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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