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规定所称资金总收入,是指非资金信托财产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资金总收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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