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规定所称资金总收入,是指非资金信托财产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资金总收入。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股权(股票)、不动产等非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规定所称资金总收入,是指非资金信托财产产生的分红、租金等扣除必要税费后的总收入。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资金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