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