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上年末信托财产为资金财产的慈善信托,年度支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

计算该年度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制定机关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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