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

(一)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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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