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
(一)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慈善信托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
(一)直接或者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