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第五条
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 (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防风防台工作的监督与实施
港口企业负责本单位大型港机预防、抵御阵风和台风具体措施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配备大型港机防风防台技术装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防风防台措施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及时掌握气象信息,注意台风动态,实施预防工作; (三)加强港口生产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