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大型机械防台管理规定》(暂行)(交水发〔1997〕619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