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
(五)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6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
(六)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
(七)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