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与能力,并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和条件; (四)具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