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撤销核准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撤销核准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