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