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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