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记录并管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以下信息: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报告的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记录、监管意见、监管措施决定;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受到刑罚和行政处罚情况;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记录并管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以下信息: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报告的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记录、监管意见、监管措施决定;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受到刑罚和行政处罚情况;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