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或对其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一)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责任;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保险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或对其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一)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责任;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