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反洗钱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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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