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监察机关重大处分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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