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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