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依照保险监管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因任职资格失效,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五)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六)指定、更换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七)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已经报告的,不再重复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