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