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未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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