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 (二)从核准任职资格的岗位离职; (三)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五)被判处刑罚; (六)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第(三)至(五)项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解除相关人员的职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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