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的,其任职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报告材料: (一)任职报告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报告表; (三)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