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