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二)通过谈话方式,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素质,如对公司治理、业务发展、法律合规、风险管控等问题的理解把握,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