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第三十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核准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