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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