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