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书; (五)拟任人最近三年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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