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内部选用程序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及其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对拟任人员进行必要的履职调查,确保拟任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