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