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