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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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