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