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