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二)熟悉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