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法国精算师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从事保险精算工作必需的专业技能;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精算领域专业资格,由银保监会不定期公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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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