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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