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