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