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保险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并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关于任职经历的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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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