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