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兽药进口申请

第五条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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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