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兽药应当从具备检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所在地口岸进口(以下简称兽药进口口岸)。兽药检验机构名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