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人畜共用兽药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2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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